保税港区企业进口材料区内简单加工,区外销售。他们这样处理存在什么问题,该如何正确处理?原材料采购时区内企业付款,货到后,再报关出口发到区外,往外发时邹的是其他出库,不走销售,区外客户把把货款打给区内企业,她们用这货款先抵减原材料采购成功(含出区的关税增值税),再把加工过程发生的制造费用,确认为收入(因为他家加工费是免增值税的)。他们这样处理是不是错的,正常应发货到区外时按销售处理(交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等),材料采购成本和加工费应计入成本吧
车翠霞:
于2020-02-24 11:43 发布 8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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