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超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2-25 18:21

情况有很多,比如,哪一种A4纸作为票据,就属于票据无效
具体如下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3、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银行不予受理的情形也有很多,一般是看票据无效,就不予受理的

大乔 追问

2020-02-25 18:30

票据并非无效,银行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做题时经营遇到,有些懵了

王超老师 解答

2020-02-25 18:52

有7个,掌握好了之后,就容易分辨了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

2.更改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的结算凭证

3.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4.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票据

5.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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