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想问下,我们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我们这边已经预缴过企业所得税,但是现在总部那边要求还要分配0.3632让我们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税务局规定是这样吗
夏天
于2020-02-28 18:40 发布 868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2-28 19:02
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分公司亏损,也需要按照计算出的分配比例在季度申报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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