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0-02-28 19:02

你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分公司亏损,也需要按照计算出的分配比例在季度申报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夏天 追问

2020-02-28 19:07

老师你这段文字我都百度了的,但是还是不懂,你们用语言给我说下吗?分公司独立核算不是自己当地申报当地缴纳,就不牵扯总公司撒

夏天 追问

2020-02-28 19:10

老师,你能告诉我这个分配所得税额是用哪个数额来✖️分配率得来的吗

meizi老师 解答

2020-02-28 19:13

你好  你确定你是独立核算的吗 ;如果是独立核算的话 是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用在汇总缴纳了。  因为各地都有地方保护主义,如果汇总交纳的话,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是不乐意的,建议沟通分公司和总公司税务局,协商处理这个事情。你先联系你税局那边处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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