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venus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0-03-14 10:42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律师事务所在代扣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如果支付的是固定收入,即律师事务所负担兼职律师的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就直接按该固定收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如果取得是分成收入,即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兼职律师的办案费用,就按分成收入减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税款。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举例:中国公民甲为A单位正式员工,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每月领取工资、薪金4500元。利用工作之余,甲在某律师事务所兼职。根据合同规定,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其固定收入4000元。   

按照上述规定,甲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是固定收入,即律师事务所负担兼职律师的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在代扣甲个人所得税时,直接查找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出每月应代扣税款=4000×15%-125=475(元)。   

如果律师事务所与甲约定每月支付分成收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办案费用,当地省级地税机关规定律师的办案费用为分成收入的30%。甲5月取得分成收入8000元,律师事务所在代扣甲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30%的办案费用后计算兼职工资、薪金所得,即8000×(1-30%)=5600(元),然后按照5600元所得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应代扣税款为5600×20%-375=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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