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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棒糖
于2020-03-17 11:47 发布 1627次浏览
maize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3-17 11:47
这个需要看你税局认可不,管的严是不认可0租金
????棒棒糖 追问
2020-03-17 11:48
这个我又不好问税务局呀
maize老师 解答
2020-03-17 11:57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26c=Content%26a=index%26cid=1270%26aid=11111%26kw=私车公用%26word2=私车公用等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各地税务地区口径河北地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公告)第八条“关于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标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是认可私车公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但并不意味着个人报销的汽油费、修车费、路桥费就不计入个人所得。北京地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标注:要求对私车公用的费用计征个人所得税。青岛地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青地税二函[2014]2号: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锡国税 江苏无锡国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3.8二、某企业高管人员按月按固定金额报销的费用,作为车辆补贴或异地差旅补贴,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报销凭证为油费、车费发票。该费用应当作为管理费用,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答:企业高管人员根据企业相关制度按月按固定金额报销的补贴费用,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标注:小编想到的是,个税有没有作为所得计缴个税(可能当地有限额扣除的标准);按照固定金额报销,还是发放,这儿估计是有不同的想法的。2015年总局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上海税务 【上海税务】【收藏】权威解答17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非官方渠道)五、问:对企业租用员工个人汽车的,哪些可以税前扣除?答:租赁期内,因该车辆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租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但车辆购置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江苏地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2020-03-17 11:58
私车公用收入(公务用车及交通补助)等如何计缴个人所得各地税局地区口径河北地税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公告)第八条“关于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标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是认可私车公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但并不意味着个人报销的汽油费、修车费、路桥费就不计入个人所得。福建地税2017年12月咨询热点问题 2017.12.29三、问:私车公用,给予的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地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标注:要求对私车公用的费用计征个人所得税。海南地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3月1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9月15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四、本公告第一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为了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已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号),明确了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此后,纳税人的呼声很高,纷纷咨询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何时才能出台。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出台了企事业单位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二、《公告》的主要内容(一)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作为资料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符合《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进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标准,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执行。(二)施行时间《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税务】停车费包月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01-0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735369f55434370852394402c6b1fb4公司名下无车辆,单位为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办公场地的包月停车费并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员工私车公用外出办公事产生的临时停车费,问题1:包月和临时停车费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包月停车费是否要纳入个人薪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税务局: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如该项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扣除;如该支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应纳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地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取得通讯和交通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6.7.26主题内容:我在厦门日报上看到,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30%交通补贴和20%的通讯补贴,是有什么样的规定或标准吗?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6-07-26 08:46:26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车辆用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此项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要求企业的公务用车方案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实施目前,我局暂时执行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 一、企业要有详尽真实的车改方案,方案须经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二、实行车改后,单位交通费用较未实行车改前整体下降;三、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月车改补贴在3000元以内;四、在前三条前提下,个人取得的车改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比例为50%,剩余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补贴,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薪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政府 藏政发〔2018〕38号:二、公务交通和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甘肃地税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8〕15号2018.4.28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一)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公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26c=Content%26a=index%26cid=1338%26aid=10898%26kw=私车公用%26word2=
根据北京地税公开的涉税处罚信息,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其职工个人共40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并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未按照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9条处罚958,248元。大力税手附:北京地税曾发文件要求对私车公用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其他地区口径可参照文章:1.6 私车公用收入(公务用车及交通补助)等如何计缴个人所得附:京地税三稽罚〔2017〕107号资料来源:北京地税官网:首页>>办税服务>>涉税查询>>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http://shiju.tax861.gov.cn/nsfw/sscx/sgs.asp#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定书编号:京地税三稽罚〔2017〕107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该单位与其职工个人共40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2014年1月以“汽油费”名义支付租金,未按照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智地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结果:罚款金额958248元处罚生效期:2017-10-13处罚截止期:2017-10-27处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26c=Content%26a=index%26cid=82%26aid=10899%26kw=私车公用%26word2=
2020-03-17 11:59
这个是查到的这个,你可以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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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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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棒糖 追问
2020-03-17 11:48
maize老师 解答
2020-03-17 11:57
maize老师 解答
2020-03-17 11:58
maize老师 解答
2020-03-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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