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1994年担任某加工厂厂长后,下令财务人员将8万多元资金列入自成本以冲减利润,并指使工作人员隐瞒其他经营收入,利用两本账等手段逃避税收,从而多向本厂职工发了大量奖金。在全国税收物价大检查时,李某告诉主管财务的副厂长自查的问题不报,查到时再说。1996年,厂里两名财务人员向税务部门举报了李某的问题,经当地国家税务局全面审查核实:该厂自1994年至1996年偷逃所得税24.1万元,漏纳增值税15万元。税务机关除责令补交以上税款外,同时除以偷漏税额两倍的罚款。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已构成犯罪,鉴于李某在任职期间做出一定成绩,且案发后积极补交税款,决定给李某“免于刑事处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某加工厂与税务局之间是否存在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存在,请指出其构成要素。
懦弱的白猫
于2020-03-18 11:47 发布 10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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