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案例分析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30万元的原材料,向乙公司出具一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所欠丙公司的30万元货款,并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公司。丁公司于该汇票提示付款期届满前,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公司。问:(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纯真的飞鸟
于2020-03-25 09:56 发布 1348次浏览
- 送心意
五条悟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0-03-25 09:59
(1)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或: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丁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A银行追索。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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