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是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企业,目前有个关于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外地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我们的合伙人,其经营所得申报个税的话是需要汇总到北京总部还是自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昨天电话咨询了12366,给我的答复是原则上哪边发薪就哪边申报,但是如果没有综合所得,只有经营所得的在外地的合伙人,个税申报应该是怎么处理?
吴美丽
于2020-03-25 13:26 发布 1265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3-25 13:28
你好,同学。
这要看你成立 分支机构,备案时你是选择的所得税汇总处理,还是独自处理。
你首先预交是要在当地也就是分支机构地预交,汇算是总机构统一汇算。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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