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0%(不动产)、16%(存货),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19年3月甲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套商住两用房交换乙公司一批原材料,甲公司收到的 存货作为原材料核算,乙公司收到商住两用房作为销售部门的办公用房,按税法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商住两用房,账面价值1 900万元(原值为2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甲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不含税公允价值5 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5 500万元。 (2)乙公司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 000万元(成本3 2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4 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4 640万元。 甲公司收到不含税补价1 0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5 000-不含税公允价值4 000)或甲公司收到银行存款86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5 500-含税公
大气的橘子
于2020-03-27 15:12 发布 351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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