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英格索兰有限公司外购中央空调一台,价值含税价29.25万元,收到英格索兰公司开具的发票,相关款项未予以支付,根据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为什么这个借方记在在建工程??谢谢老师
小清新
于2016-05-10 22:10 发布 11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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