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文静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会计学讲师

2020-03-28 09:25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
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原则由于:
格式条款由提供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非格式条款不利于提供方

颜菲 追问

2020-03-28 09:29

老师,比如签订保险协议,真出事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会做出利于自己的解释也就是非格式条款对么

文静老师 解答

2020-03-28 09:37

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和对方当事人协商后专门定制的合同,不是没有和当事人商议预先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在签订时已经确定是格式还是非格式合同。不会因保险公司作出利于自己的辩解,合同就由格式合同变成非格式合同。如果出险,保险公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合同,对保险公司是不利的。

颜菲 追问

2020-03-28 10:51

老师,如果出事故,保险公司为了给自己辩解而做出的解释属于非格式条款么

文静老师 解答

2020-03-28 11:09

不属于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签订合同时已经双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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