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金子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20-03-31 15:39
您好,学员,是的。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学员,是的。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0-03-31 15:39:32
你好,同学。
资本化利息不扣除,费用化扣除
2019-10-14 10:43:54
你好,你的理解正确呢
2021-12-01 20:22:08
你好,一般企业不得超过2倍,金融企业不得超过5倍
2017-07-12 14:50:43
股东没有到位资本金范围内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2019-12-27 13:47:31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