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某员工在A单位2月底已经离职,但是A单位4月份的代扣代缴个人纳税申报还没有转出该员工,且A单位在4月份还申报了该员工3月份的工资及个人所得税,后来该员工打电话了A公司,A公司说4月份申报的是3月份发的工资所属期(其实是2月份的工资,工资是次月发),但是税务上的信息是A公司是申报的3月份工资及个税,该员工2月底就离职了,A公司这样操作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违法,且损害了A员工的利益,谢谢。
远方
于2020-04-02 16:25 发布 1049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4-02 16:34
你好 那你去看看你2月还有工资的话 实际4月他们是申报3月发放的工资 。 而你2月工资是在3月发放的话 就可能是在4月申报3月发放的工资个税(也就是2月实际产生的工资个税的 ) 如果不是这样就是损害了你的利益。 你可以个税APP里面投诉的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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