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轶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0-04-08 11:49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zhidao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