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关于“疫情期间3月-5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减按1%政策,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计算去的减免税额不一致问题”请教下,例如:小规模A公司,2020年1月销售货物含税收入10.3万,2月销售货物含税收入2.06万,3月销售货物含税3.03万,均开具普票。税务上申报增值税时,税款计算中小微企业本期减免额=(10.3/1.03+2.06/1.03+3.03/1.01)=4500元;会计上,本季度增值税减免税额=10.3/1.03*0.03+2.06/1.03*0.03+3.03/1.01*0.01=3900元,计算出来这两减免税额不一样,这是哪里有问题?
海洋
于2020-04-08 15:14 发布 25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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