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公司房地产公司2018年结转全部收入,然后结转所有成本和费用,公司在2018年以前已经按1%预缴土地增值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2018年汇算清缴已经填报在税金及附加里了,现在税务局系统推出实际税金及附加20多万,申报了230万,税务局要求我们把土地增值税减出,原因是没有清算。
秋风
于2020-04-09 16:11 发布 1301次浏览
- 送心意
张乐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2020-04-09 16:45
你好,应在预缴时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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