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一下,建筑企业,收到一张广告公司的专票,专票上写着广告服务*广告费,另外一个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还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税服务-服务费,这三项都在一张票上,第一个计广告费,后面两应该计什么费用呢,还是计广告费吗
无奈的鱼
于2020-04-10 15:14 发布 1689次浏览
- 送心意
英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4-10 15:17
同学好,第2个第3个,可以记入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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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是不包括的
2022-04-07 15:29:26

您好,这两个没什么区别的
2021-11-23 05:46:06

同学好,第2个第3个,可以记入信息技术服务
2020-04-10 15:17:45

您好,这个是可以的哈,可以
2022-12-11 10:38:19

同学你好!二者不一致的。前者针对的是普通类别的技术服务,后者针对的产品、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供的研究开发类技术服务,而且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票,其中有专票记载的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列支,只要符合一定的研发绩效或者相关要求,有关费用一般可以报销。
2023-12-01 00: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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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鱼 追问
2020-04-10 15:19
英老师 解答
2020-04-10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