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工业生产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建材生产企业,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均需要外购生产用水资源,甲乙两家公司共用一根水管线,共用一块水表,由甲公司负责与水管局进行生产用外购水资源水费(甲乙两公司)的结算,乙公司另向甲公司就本公司生产用水费进行结算,那么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水费时要开增值税确认收入还是应该直接冲减成本。应该怎样处理,并给出相应的政策依据。谢谢啦!
粗犷的火
于2014-10-13 14:06 发布 8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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