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公司与大海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1月1日,新华公司与大海公司协商,将其自产的一台重型机器设备与大海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重型机器设备的成本为42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450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大海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系2015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3800万元从长江公司购入有表决权股份的30%,对长江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日长江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为12000万元。长江公司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金额的变动为1000万元,交换日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大海公司另向新华公司支付265万元,同时在交换日新华公司为取得股权投资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大海公司将换入的重型机器设备作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新华公司将换入的有表决权股份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 (2)编制新华公司与该资产交换相关的会计分录。 (3)编制大海公司与该资产交换相关的会计处理。
刘建
于2020-04-17 11:04 发布 25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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