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蒋飞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2020-04-20 11:53

你好!

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坏账损失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按照坏账损失认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坏账损失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补充:应该确认坏账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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