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G公司该可续期公司债券于2016年5月5日结束发行工作,发行规模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4.5%,每张债券票面价值为100元,起息日为2016年5月5日。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王先生、境内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C资管计划”,其管理人为D基金管理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分别平价购买了面值合计10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G股份公司债券。 2017年5月4日上述各持有者分别将所持债券的一半以每张债券105元的价格在二级市场转让。 2019年5月上述各持有者收到剩余另一半债券应收的三年期利息收入。 1. 如果G股份公司该公司债券是2019年发行的,那么对G股份公司后续支付给各投资者的公司债券利息,G股份公司可否作为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深入分析具体的理由及依据。(G股份公司将该公司债券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对支付的上述债券利息在会计上相应地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2. 假设2021年9月4日上述各持有者所持的另一半债券由G公司赎回,各持有者是否需要就该赎回交易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应按什么税目申报缴纳?请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假设截至2021年
dog hml
于2020-04-21 08:33 发布 8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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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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