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上消费使用单位是另外公司。如何处理
诺卓
于2020-04-21 14:14 发布 255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4-21 16:11
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一栏填报规范:(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三)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四)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按下列要求填报: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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