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舟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0-04-23 23:37

我找到一个以前税率的例子
员工税后实发工资(已扣法定扣除项目,如社保等)为8000元,个税由单位承担。当地的法定扣除额为3500元,
(8000-3500)=4500,因个税由公司承担,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大于45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
申报月工资为A,也就是8000+个税。
8000+(A-3500)X20%-555=A
8000+0.2A-700-555=A
6745=0.8A
A=8431.25
也就是申报月工资(纳回税所答得额)就为8431.25,
个税为:(8431.25-3500)X20%-555=431.25
税后工资为:8431.25-431.25=8000
企业账上将个税4321.25计入费用,这种情况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

小肖 追问

2020-04-24 09:14

意思是企业代员工垫付的个税不能税前抵是吗?

舟舟老师 解答

2020-04-24 09:42

对的,税法里就是这么规定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承担的,不管企业与个人如何协议,都不足以改变业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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