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2020-04-26 14:3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分清免征和减半征收的范围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
(1)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a.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b.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c.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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