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短期租赁(非主营业务)吊车合同,向乙公司出租吊车三台,期限6个月,三台吊车租金(含税)共计678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预付租金(含税)22600元。合同到期结清全部租金。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收到租金并存入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租金20000元、增值税2600元。租赁期满日,甲公司收到租金余款及相关的增值税。 要求:编制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李怡Ly
于2020-04-29 11:36 发布 411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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