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税法中有一项规定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还有一个规定是“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请问老师,这两个是不是矛盾呢?两个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区别呢?谢谢老师。
小幸运
于2020-04-29 16:35 发布 3320次浏览
- 送心意
刘之寒老师
职称: 税务师
2020-04-29 16:46
你好!①批发及零售环节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属于全环节免税,考虑增值税链条,故不能抵扣进项。②收购发票是从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为了鼓励三农,购买方开具的收购发票可计算抵扣进项。③取得的销售发票上一环节已缴纳增值税,故也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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