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5-02 17:45

四类企业是需要先收汇后退税的重点范围之一。那么,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是四类?

2016年第46号第七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非上述三类受严管的出口企业,收汇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结合2013年30号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不要求先收汇后退税的其他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但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出口年度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截止日)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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