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老师您好!我有实际问题,麻烦老师帮我拆分解答。有工人女性53周岁在事业单位工作了二十二年,单位一开始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开始,单位才与其签订了简单的劳动合同,合同只写明工人工作职责,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社会保险等其它均未在劳动合同中提出,至今也未与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合同也无到期日。如今工人年纪老了,又身患疾病,对于繁重体力活,身体已无法承受,但用人单位却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就以上情况我提出以下几点问题,麻烦老师一一解答: 1、是否视为单位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工人现提出解除合同能否得到一年经一个月济补偿? 3、未与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能否以现金方式补给工人,该怎么补? 4、工人如今患病住院,因为单位未与其缴社会保险,导致工人利益受损,工人能否就医疗费费用向人单位取得补偿,补偿费用怎么算。 5、单位曾经有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拖了两个月,工人也曾与单位争执过,本来每年都是每月15日发工资,现在单位每次拖到月底,有时拖到每月最后一天发,合同又没有规定到哪一日发。工人能否就此情况以及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从而获得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补偿、患病住院费用补偿。 谢谢!
清风逸雪
于2020-05-05 06:34 发布 99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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