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什么有关建筑方面的资质都没有,跟其他公司合作方式也不同,主要有两种: 1.跟一个土建公司合作、设计公司、勘察公司合作,组成联合体投标,由土建作为牵头人对接招标单位。我们负责主要材料的采购及安装,现在几家都把发票开给牵头人公司,A.老师我想问这个属于挂靠么?自己感觉不属于。B.现在牵头人公司要扣我们按4%,说是他们的税负高,行业税负2%,但当时谈的时候没有,想问他扣的合规么?我应该怎么做账呢?C.我们是收到什么样的发票给他们开什么样的么?收13点开13个点的,对么? 2.跟另一家单位合作,他们提供主要材料及土建,我们负责其他小型设备的采购及部分装修工程,现金流也是招标单位给他们,他们再给我们,开票流是我们开给他们,A.想问的是我们接到的发票什么税率都有,但是只给他开了9点的票,我们这样做合规么?是不是应该分开呢?设备13个点工程款9点 B.如果全开9个点的票,是不是就表明设备都留在我们账上啦,会引起税务预警,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千语
于2020-05-11 10:12 发布 2136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5-11 10:32
1.你这是属于挂靠,用人家资质自己干活
2.你的处理是按你实际收入确认工程收入,发生成本作为成本处理的
3.是的,
4.发票流是正确的
5.这是合理的,不用分开
6.不会的,这是正常的,税法上你们是两个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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