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投资未到位的情况下的利息支出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们公司章程认缴期限过了,章程上面没有修改,但是在工商填办理变更法人的时候填的附件资料里面,把认缴资本到位时间改到了2023年,贷款利息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风飘零
于2020-05-18 15:32 发布 1185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