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被审核单位2019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0.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及《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件的规定,本年符合条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0.00元(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0.00元-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0.00元),本年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0.00元×税收规定的扣除率0.00%),审核确认税收金额0.00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0.00元,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0.00元,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0.00元,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被审核单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0.00元,本期无发生,税审底稿还计算括弧的公
儒雅的鸵鸟
于2020-05-20 11:37 发布 14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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