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5-20 17:26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权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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