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问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答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专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属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我们公司是2019年账面值入账了480元,2020年5月份取得的发票金额是1000元的,这张发票在汇算的时候可以扣除吗?
祉亿
于2020-05-21 10:16 发布 17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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