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们有一家总公司和两家分公司,增值税等其他税费是分别独立申报的,所得税是从19年第2季度开始由总公司申报,分公司就不再申报了一直到现在都是这样。 问题: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时,其中填写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时,是不是应该填写在19年4,7,10月及20年1月时申报的,19年第1,2,3,4季度的所得税时 实际预缴所得税额的累计值吗?
旧城以西
于2020-05-21 11:16 发布 5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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