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0-05-24 22:25

请问期初库存有数吗,还是库存只有本期发生的这些

悲凉的宝贝 追问

2020-05-24 22:28

没有数,老师

阎老师 解答

2020-05-24 22:37

如果按照先进先出法,应该是先把191.5出完了,再出219.1那批的100.44,期末结余的平均单价也应该等于第二批进货的平均单价。可能不是完全的先进先出吧,或者就是计算有问题。

悲凉的宝贝 追问

2020-05-24 22:38

老师,我可以现在改成月末一次加权平均吗

悲凉的宝贝 追问

2020-05-24 22:41

老师,如果按照先进先出法,必须按照账本的填写顺序,一笔一笔的出吗,可以在里面挑着出,最后都给他完就行

阎老师 解答

2020-05-24 22:49

这些政策可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之规定,企业关于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后,即应当按照该方法对存货的收、发、余等事项进行核算,而且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之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计价办法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并且纳税人报送备案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得任意改变,即使纳税人确实因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改变存货计价办法的,也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下一纳税年度再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加以改变,在本纳税年度内则不得改变。

虽然实务中很少有因为存货核算方法变更被税务机关查处的,但是还是建议一年内不能在中途变更。如果确需变更,建议追溯调整本年已发生业务,以免引起纳税基础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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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没明白,能重述一下吗
2019-03-28 16:05:41
你好同学: 这里要有括号。 同学想计算的是:(200%2B600)*(1-25%),这个嘛?(200%2B600)*(1-25%)=600 因为计算器会有计算的先后顺序。乘法是优先于加减的。
2022-04-03 14:32:23
普通的计算器算不出来。 在EXCEL中可以实现开三次方
2020-04-26 18:15:00
你好 你指会计考试吧,有提醒的!倒数半小时还是10分钟的时候,有提示
2019-10-19 12:22:58
你这是除号吧,16除以49,就是用/就可以
2019-03-19 14: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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