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的钟某将100吨绿豆出售给甲,甲委托国安运输公司从纽约运至上海(5月1日发运,预 计6月1日运到)。5月10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将运输中的10吨绿豆出卖给乙。但甲 没有通知承运人国安运输公司。5月15日,因不可抗力,国安公司运输的100吨绿豆全部毁 损、灭失。该风险应由乙承担 此时风险应该由谁承担?国安公司因不可抗力力不承担 种某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没有约定交货地点,需要承运的,不是由购买人乙承担吗? 解析看不懂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 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 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 人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C选项错误;
晏紫
于2020-05-25 22:07 发布 1694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5-25 23:10
你这种情况正常情况下两次,这个买受人承担,但是你这里啊,这个卖方他并没有通知这个买受人。虽说这一块儿的损失,这个没收人是不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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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紫 追问
2020-05-26 00:24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05-26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