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佬求助—我公司为建筑企业,增值税分项目核算,现有联合经营A项目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增值税及附加后,在总公司开发票给业主。该A项目前期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留在总公司,扣除预缴的2%及留抵税额后,总公司又向该A项目就该笔销项收取假定增值税10万元及城建附加等1.2万元。请问收到这11.2万元税金时怎么记账?是否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A项目?如果是,当月有其他项目增值税进项发票混抵,总公司实际不缴纳增值税,该如何对收到的11.2万做正确的处理?因涉及简易、一般项目,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又该如何全盘正确处理?
特工娃娃
于2020-06-03 11:40 发布 56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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