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料:光明工厂2018年6月份发生下列有关物资采购的经济业务。 1.2日从本市A公司购进甲材料1600公斤,单价每公斤10元, 对方开来的发票上标明货款16000元,开出转帐支票- -张, 支付货款及税金。 2.3日从济南工厂购进乙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15元,现收到银行转来的结算凭证及发票运单,货款1 5000元,代垫运杂费500元(暂不考虑增值税),上述款项尚未支付。 3. 3日上述甲、乙种材料按实际成本入账。 4. 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济南工厂材料货款及代垫运费。 5. 7日采购员王明预支差旅费500元,以现金支付。 6. 10日从外地华海厂购入材料价款13200元,甲种材料600公斤,每公斤12元,乙种材料400公斤,每公斤15元,款项未付。 7.15日上述两种材料已到,以现金支付运费360元(暂不考虑增值税),以银行存款支付装卸搬运费520元,运杂费按重量比例分摊。 8. 15日结转上述甲、乙两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9. 18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前欠华海厂的款项。 10.21日以银行存款10000元预付华海厂的乙种材料货款。 11.26日从华海厂发来乙材
勤奋的毛巾
于2020-06-03 15:24 发布 28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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