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重整过程中产生大量重组收益(比如一笔原债务100万,破产偿付比例10%,产生90万的收益),这个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Sunny
于2020-06-03 15:37 发布 293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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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曦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03 16:57
破产企业税收优惠范围主要包括契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契税方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与原企业超过 30% 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3 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给予债务重组所得五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 年第 4 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进一步明确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第 48 号公告。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一)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二)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五、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六、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由行政法规授权地方政府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确有困难”无法缴纳税收时可据此适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