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家森工企业下属旅游公司(主营滑雪、漂流)这家公司以股份转让协议(包括房子、雪具漂流用的物品及一些设施)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一家民企,只有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收款收据。这份资产 的接受方有限责任公司(民企)不知如作财务处理。因这份资产是否涉及相税费。是否符合国税函(2002)165号国税函(2002)420号请给予详细分析一下,避 免税收风险。谢谢
易
于2016-06-09 16:05 发布 784次浏览
- 送心意
张伟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6-06-16 14: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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