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方公司在签订合同预付款就要提供发票,但是这时候产品未生产,无法确定成本,但是开了发票又不能不做帐,如何根据发票做账?是签订合同问题吗?
伶俐的黑夜
于2014-10-16 19:49 发布 1566次浏览
- 送心意
王利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4-10-17 09:41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签订合同时商品还没生产肯定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但客户预付款要求开具发票,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帐务处理: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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