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A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物给我司,签订合同,合同上条款写明增值税费由我司承担,A公司向我司开具办公设备发票约20万元(发票类型为通用机打发票,以前的发票没有单列税额),A公司并将已交纳的增值税约0.6万元的缴税凭证交给我司,我司向A公司支付20.6万元,2013年时我司按发票的金额20万入固定资产原值,但中介审计机构认我司入固定资产的原值按20.6万元,请问我司应按什么金额入固定资产原值
fby
于2020-06-07 08:22 发布 3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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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 解答
2020-06-07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