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本金2897365.92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2月3日至2009年12月2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8%;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付息日为每季末月21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借款到期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天数,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在借款实际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法院判决2012年6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335155.78元。 现需计算2012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本息付清)止的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的相应利息。
慕意
于2020-06-08 13:41 发布 9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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