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10 11:47

1、可期待利益损失是保护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的诚实信用行为。具体指在合同签订之后,一方违约应当支付给守约方不超过合同签订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一、可期待利益的特点

  作为一种合同利益的构成要素之一,相比较于信赖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1)未来性。可期待利益是一种基于现行签订的合同而得出的将来的合理预期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这未来的某一时间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或合同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实现仅是一种可能性。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圆满、完全履行完毕后其才能实现。

  (2)现实性。“期待利益是一种由合同保障的现实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即只有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将可能得到的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期待利益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

  (3)不确定性。可期待利益将来能否实现,转化为既得利益,这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势;其二,依赖于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以及附随义务。

  二、可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

  可期待利益作为一种违约责任,除必须具备一般的违约责任要件之外(即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无免责事由。),尚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合同合法有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

  (3)可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且必须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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