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生产主要耗用一种原材料A,该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A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每千克10元,2019年6月1日,该“原材料”账户余额4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借方余额5 200元。甲公司6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5日,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5 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45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 85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付清,材料尚未到达。 (2)10日,从乙公司购入的A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80千克,经查明,短缺为运输中合理损耗,按实际数量入库。 (3)20日,从丙公司购入A材料4 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44 000元,增值税为5 72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4)6月份,甲公司共领用A材料6 000千克用于生产产品。
老实的鼠标
于2020-06-11 09:51 发布 31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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