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看到个案例如下:某商贸企业以销售家电为主,经营范围包含销售彩电、洗衣机、冰箱、电脑等11个品种,税务机关对企业涉税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同行业增值税税负0.79%,但该企业本年累计税负只有0.20%,与同地区、同行业增值税税负相比低了0.59个百分点。于此同时,税务机关又发现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也明显异常,仅为13.29%,与同地区、同行业相比,低了15.14个百分点。于是,该公司被确定为评估对象。 请问如果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来抵销项税,少交税不是正常的么,为什么还要用税负率来衡量。
????无忧
于2020-06-11 12:15 发布 6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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