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下您: 1.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如果出租人不交,可以由承租人提供无偿使用“一址多照”的企业代为申报缴纳吗? 2.计税的计算是按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的? 3.能否给下相关的政策给我吗? 4.税局要求提供房子的租赁发票,但是出租方从未缴纳而且拒绝提供,这种没有执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否和我们“一址多照”第三方有关系? 5.如果税局以无法提供租赁发票为由拒绝办理我们的业务,是否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行为?我们该怎么办?
Elaine
于2020-06-12 09:36 发布 809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6-12 12:07
1,可以的
2,你这里是从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4,这是出租方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和你不直接关联
5,不涉及,没有票据,税法不认可,这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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