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是两问税务业务处理题,需要给出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与给出相关的涉税分析!麻烦您了! (1)7月28号凭证,报销交通运输费,取得的部分油票抬头为A股份有限公司;7月105号凭证,报销通讯费,发票抬头为个人。 (2)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取A公司、B公司2019年下半年房租,按月计提增值税。
老实的音响
于2020-06-14 15:17 发布 921次浏览
- 送心意
慧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14 15:38
你好,第一个问题,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个人抬头发票、其他公司抬头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不能税前扣除;第二个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年,应该2019年6月10日收取A公司、B公司2019年下半年房租时确认增值税,而不是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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