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有点弱,但是困扰我的问题。。。。。。。 那就是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都是开票就确认收入的。我们是做系统集成的,项目一般时间比较长,提前给钱不要发票的倒是没有,但是经常开了票过了好几个月大半年的才回款的,我的应收就在那一直挂着,有的是票开了最后回不了款,最后坏账了。一般合同签订后几个月后才开始回款的。我的问题是何时确认收入才比较科学呢? 1、合同签订时 2、开发票时 3、回款时
包容的金毛
于2014-10-16 20:24 发布 2498次浏览
-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税务局一般是按发票开出时确认收入。
2014-10-16 21:34:18
你好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按完工百分比来确认收入就可以了。
2020-02-16 11:23:15
按实际收款金额确认,并申报收入就是了
2016-03-09 10:28:28
你好!实物中一般是按开发票日期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是当月确认。
2015-07-06 16:10:18
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采取递延方式,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依据《准则》,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抵减处理。
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也就是说,税法不对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收入进行折现处理。
例: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该设备的成本为780万元,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根据1元年金现值系数表,可计算得出年金200万元、期数5年、现值800万元的折现率为7.93%,即为该笔应收款项的实际利率。该笔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
2014-09-29 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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