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6-15 19:22
你这个买盘子,导入发票就可以开了,需要申报,税种核定做吗做这个一般是按季度申报,这个做账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 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 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款第二项*第六项情形之*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浩然 追问
2020-06-15 19:32
maize老师 解答
2020-06-15 19:44
浩然 追问
2020-06-15 20:04
maize老师 解答
2020-06-15 20:10